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做好2014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和融资环境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更多采取市场化方式,完善服务体系,改善融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二、支持重点
(一)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1.改善小企业集聚区创业环境。重点支持小企业集聚区运营服务机构为小微企业创业实施的原有厂房改扩建,服务场地和相应公用工程更新改造,服务机构软硬件服务设备和设施购置等能力建设项目;以及小企业集聚区运营服务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减免租金服务,各类服务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政务代理、人才、仓储物流、管理咨询、融资咨询等服务的业务奖励项目。
2.改善技术改造与产业升级服务环境。重点支持为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与产业升级提供服务的机构购置软硬件设备的能力建设项目;以及为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与产业升级提供工业设计、产品研制、工程设计、生产线调试、产品检验检测等服务的业务奖励项目。
3.改善信息服务与运行监测环境。重点支持中小企业信息服务机构购置和租用服务设备的能力建设项目;以及信息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发布、信息查询、数据共享、信息咨询等服务,满足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中小企业运行监测需要的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等相关信息的采集、问卷调查、数据分析和应用等服务的业务奖励项目。
4.改善培训服务环境。重点支持培训机构为提升中小企业培训能力而实施教学设备购置、培训场地改扩建的能力建设项目,以及培训机构开展中小企业员工岗前培训、在岗员工技能培训和管理者管理能力提升培训等服务的业务奖励项目。
5.推动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重点支持中国职业经理人协会开展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制度建设、社会化考核测评、资质评价和认证等工作。
6.鼓励中小企业参展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以下简称中博会)。重点支持我国境内及港澳台中小企业参加2014年举办的第十一届中博会。
(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提升小微企业担保服务水平和积极性,扩大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担保业务规模,探索创新小微企业担保业务模式,着力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三、支持方式和额度
(一)完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目
1.无偿资助。对服务机构能力建设项目,按照不超过2013年度项目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新征用土地费用不得纳入项目申报范围。
对第十一届中博会给予补助,减免境内及港澳台中小企业的参展费用。每个标准展位,展位费补助不超过3000元。补助标准展位数量不超过4000个。
2.业务奖励。对服务机构业务补助项目,综合考虑其服务中小企业数量、收费标准,客户总体满意度等因素,按照不超过2013年度实际服务成本40%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政府购买服务。向中国职业经理人协会购买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服务,购买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项目申报单位可同时申请无偿资助和业务奖励两种不同方式的支持。项目申报机构无偿资助和业务奖励合计最高支持资金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项目
1.业务补助。对符合条件担保机构在保的单户1500(含)-500万元、500(含)-100万元、100万元及以下,且年担保费率不超过3%的担保业务,中东部和东北地区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的0.5%、1%、1.5%给予补助;西部地区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的1%、1.5%、2%给予补助。
对省级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一般责任保证业务,按照不超过2013年平均在保余额的0.1%给予补助;对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单户企业1500(含)-500万元和500万元及以下比例风险分担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的0.25%和0.5%给予补助。
平均在保余额根据担保(再担保)贷款业务2013年实际在保天数按年折算。
2.增量业务奖励。对担保机构2013年单户500万元及以下,且年担保费率不超过3%的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年平均在保余额比上年增长10%以上或增长2.5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不超过3%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再担保机构2013年单户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比例风险分担再担保业务年平均在保余额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部分,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奖励。
3.资本投入。对西部地区2012年和2013年新设或增资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省级财政出资额30%的比例给予资本投入支持,并委托地方出资单位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
4.代偿补偿。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设立代偿补偿资金账户,委托省级再担保机构实行专户管理,专项资金出资比例不超过60%。当省级再担保机构对担保机构开展单户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担保业务按照代偿额50%以上的比例(含)给予补偿时,代偿补偿资金按照不超过代偿额30%的比例对担保机构给予补偿。该代偿业务的追偿所得,按照代偿补偿比例缴回代偿补偿资金账户。
5.创新奖励。对积极探索创新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且推广效用显著的担保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单个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按《暂行办法》规定执行。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纳入一般风险准备金管理,用于弥补代偿损失。
四、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的服务机构必须符合《暂行办法》要求,申报的项目须符合本通知支持重点要求。
(一)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申报条件
1.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各类服务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于2012年1月1日以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报的提升服务能力建设和服务事项均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要求。
(2)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主营业务突出,具有的设备和设施主要用于服务中小企业,无违法违规行为。有可持续的服务能力。
(3)具有开展相关服务的服务场地和设施。其中:东部地区服务机构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东北和中部地区服务机构资产不低于300万元,西部地区服务机构资产不低于200万元。
(4)具有开展相关服务的专业人才,2013年末从业人数应不低于10人。
(5)2013年签订合同并提供服务的中小企业客户数量占其签订合同客户量的70%以上。其中:东部地区服务机构2013年服务中小企业数量不低于50家,东北和中部地区服务机构不低于40家,西部地区服务机构不低于30家。
(6)对小微企业收费标准低于其他客户和市场一般标准20%以上。
(7)2013年中小企业客户满意度不低于80%。
(8)东部地区服务机构能力建设项目投入不低于300万元,业务奖励项目服务成本不低于200万元;东北和中部地区服务机构能力建设项目投入不低于200万元,业务奖励项目服务成本不低于150万元;西部地区服务机构能力建设项目不低于150万元,业务奖励项目服务成本不低于100万元。
(9)当年服务机构申报项目未获其他国家财政资金支持。
2.为小微企业提供减免租金服务的,对小微企业租金减免比例须不低于40%。
3.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信息服务机构满足条件1中的(5),或满足2013年日均发布中小企业所需信息数量东部地区不低于200条,东北和中部地区不低于150条,西部地区应不低于100条。或满足省级以上政府部门运行监测需要。
4.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培训机构,须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1)主要开展员工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服务的,平均培训课时不低于90课时;东部地区服务机构2013年培训中小企业员工人数不低于1000人;东北老工业基地及中部地区服务机构不低于800人;西部地区不低于500人。
(2)主要开展管理者培训的,2013年培训中小企业管理者人数不低于300人,平均课时不低于120课时;以及符合条件的培训活动。
5、中博会项目申报机构须按要求提供参展企业信息,并提供上一年度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项目申报条件
1.申请业务补助、增量奖励、创新奖励等方式支持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项目的担保机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012年1月1日前设立,运营须符合融资担保行业管理有关规定,无不良信用记录。
(2)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10亿元以上。
(3)东部地区担保机构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即:(年初净资产+年末净资产)/2,下同]的3.5倍以上;东北和中部地区担保机构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的3倍以上;西部地区担保机构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的2倍以上。
(4)担保代偿率不超过3%。
(5)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3%。
(6)收取客户保证金比例平均不超过3%。
(7)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业务信息。
(8)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2.申请业务补助、增量奖励等方式支持的再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以担保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2012年1月1日前设立。
(3)再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
(4)当年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的5倍以上。
(5)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1%。
(6)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再担保业务信息。
(7)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3.申请资本投入方式支持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须满足下列条件:
(1)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再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
(2)担保机构近两年每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的2倍以上,其中70%以上用于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再担保机构近两年每年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的5倍以上,其中70%以上用于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新设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除外)。
(3)省级财政出资额或增资额,占此次出资总额或增资总额的50%以上。
4.申请代偿补偿方式支持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受托管理的省级再担保机构需满足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项目申报条件第2项中所列条件,且再担保业绩突出。
(2)代偿补偿资金总规模不低于5亿元,其中地方出资不低于2亿元,且在三年内到位。
(3)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业务管理、责任认定、风险分担制度和机制。
(4)闲置资金可用于购买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其他规定用途,不得用于创业投资、股票、期货、房地产等高风险投资以及捐赠、赞助等支出。
(5)受托管理的省级再担保机构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得超过1%。
五、项目申报事项
(一)项目申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暂行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公开组织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以及符合项目储备要求的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项目向注册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供项目申报资料(详见附件1)。
同时,使用用户名和密码(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可使用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 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国家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网址:www.sme.gov.cn),按使用说明填报相关信息。
(二)项目审核。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协作配合,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和本通知要求组织项目审核,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保存项目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以及专家评审意见原始资料备查。
(三)项目数量。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数不超过80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数不超过40个。
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项目数不超过50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改善融资环境项目数不超过25个。
(四)项目上报。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公示后上报,于2014年5月20日前将资金申请报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详见附件2)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将项目申报资料(1份)作为附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并通过项目管理系统提交项目电子文件。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不予受理。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暂行办法》执行,后续将会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适时出台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六、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电 话:010-68205314 68205316
财政部
电 话:010-68551954
企业司廉政信息反馈电话及邮箱:010-68552809 czbqys@126.com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