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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47号进一步创新了增值税在营改增中的实践应用

作者:第三只眼学习笔记     发布日期:2016-05-0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劳务派遣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三只眼解读:

按照认定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有差额的,也不能扣除差额部分再确认收入标准是不是达到年500万元,这一点要关注。

上面提到,劳务派遣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的,那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一个税率是6%,一个征收率是5%,先来看两个例子:

(1)一般计税方法

如某劳务派遣公司,每个月收1000万元的员工工资等支出转付,同时收60万元的手续费,共计1060万元,此时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增值税销项税额=1060/(1+6%)*6%=60万元,给接受劳务派遣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没有“毛病”。接受方取得抵扣60万元。那劳务派遣公司用什么抵扣销项呢?对不起,人工成本是没有抵扣的,自己找“票”吗?

(2)简易计税方法

1060-1000=60万元,60/(1+5%)*5%=2.86万元,此时仍可以开具征收率5%增值税专用发票,供接受劳务派遣方抵扣。

那原来企业计算营业税是如何的呢?(1060-1000)*5%=3万元,那来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税还比营业税少呢,美了吧!但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那不是“穷折腾”吗!一分钱没有挣到,还赔本赚啥呢,所以这个说法只能说,理论上通的过,OK!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三只眼解读:

小规模纳税人也是一样,选择总销售额的用3%,估计比差额的5%要不好吧,这要看看扣除的金额的比例有多大呢。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第三只眼解读:

老生常谈的事,差额的部分,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要再抵扣了,因为在专用发票上开具代收,也是混到价外费用上了,不好的处理,就让处理普通发票了。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二、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

(一)2016年5月1日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第三只眼解读:

这个就是规定出来的,相当于啥,抵扣票据又多了一种,当然这是过渡性的,只有3个月时间,不然想不出招来处理专用发票抵扣的事呀。

(二)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试点前开工,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第三只眼解读:

财税[2016]36号规定: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这儿又规定了一种5%,是不是有一点儿酸呢!

三、其他政策

(一)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三只眼解读: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这跟劳务派遣服务是不同的,因为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是自己的人,让别人代发工资、交保险而已,因此这儿写的代发部分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开啥呢,就是往来,这也是外包服务的公司自己没事“麻烦”财政部门,这就是怕以后双方有争议,政策决定业务,这是“聪明”的应对方式。

(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三只眼解读:

财税[2016]36号规定的是不动产的经营租赁内容,那土地使用权是在无形资产中的,没有提这块,这不,实际上土地使用权跟不动产是一个性质归类才是,整在无形资产中,这不是漏了,现在又打补丁了。

至于转让,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而且认可差额,也是向不动产看齐了,但是如果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则就有问题了,不能用差额,只能用抵扣,这看如何选择了。

(三)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三只眼解读:

这儿规定的是直租的方式,不是售后回租的方式,由于也是老资产或老合同,那原来没有进项啊,让按11%计税,肯定是不爽啊,给个过渡政策吧,可以选择简易5%。

(四)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第二条有关规定适用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政策,在2016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继续执行。

第三只眼解读:

这个相当于是强调,因为财税[2016]36号规定了5月1日之后的政策,对于之前的呢,那也是认可以的。因为当时财税[2013]106号文件仅仅规定到2015年12月31日,基于不提高税负,顺利过渡营改增,放一放吧。

四、本通知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