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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支招强化审计人员诚信执业

作者:财会信报     发布日期:2016-06-22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着重指出加强包括会计审计人员、导游等重点人群的职业道德建设。无独有偶,证监会副主席姜洋日前在“2016陆家嘴金融论坛”发表主题演讲称,要加强对会计所、律所等经营行为的规范和引导。加大制度供给、强化行业自律,促进中介机构依法经营、合规诚信。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其中所发挥的作用也更加突显。在这种背景下,中介机构的诚信合规经营就显得愈加重要。那么,造成我国审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失信的原因有哪些?强调审计人员及会计师事务所诚信经营的必要性是什么?应怎样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的诚信、合规经营?就此,《财会信报》记者采访了业界专家。

审计人员失信有三大原因

近些年,随着经济发展不断攀升,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作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之一,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时有发生的失信、违规经营等问题却让社会公众对审计人员的信任感大打折扣。审计人员的失信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审计人员违背“独立性”立场,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客户等他人干预,不能独立开展工作,带有个人主观臆断倾向,不能站在一个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处理问题。为了迎合被审计单位的要求,审计人员无视职业道德准则约束,不遵守审计准则,违背独立性和职业谨慎性,不惜发表虚假审计意见、做出不恰当的审计结论、出具不实审计报告

二是会计师事务所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审计客户,并且存在“回扣”现象。有些会计师事务所在招揽客户时存在不正当低价竞争,为了生存或排挤竞争对手,随意降低收费标准,使审计市场面临无序、不正当的竞争状态。

三是会计师事务所违背专业胜任能力基本原则,承接超出自身能力的业务。部分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力量薄弱、人力物力资源少,业务也较少,为了生存,在业务承接上,大小客户业务来者不拒,违背了注册会计师应该遵守的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关注的基本原则,使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标准降低,损害了审计报告参照方及使用方的利益,无法为客户提供客观公正、独立、高质量的服务。

四是审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不符合签字要求。部分注册会计师将自己的证书挂靠在事务所中,自身并不从事审计工作或并没有参与某个项目的审计,但却在该项目的审计报告中署名;还有的注册会计师甚至将证书挂靠在一个事务所,而自己在另一个事务所工作,出具报告时,两家事务所都有该注册会计师的署名。这些审计人员法律法规意识淡薄,无视职业道德守则,大大降低了审计工作的效率和审计报告的质量,违背了职业道德的要求。

五是审计人员接受被审计单位经济以外的馈赠。在现实中,被审计单位为审计人员提供经济补偿之外的馈赠并不罕见。

针对我国审计人员的执业失信问题,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郑国洪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会计、审计人员诚信缺失的案例比较多,部分审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职业道德意识淡薄的情况。在面对各方利益冲突时,审计人员不能严守审计职业道德准则,甚至串通舞弊,协助被审计单位伪造或变更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突破了审计职业道德的底线。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目前,在审计领,我国审计人员的职业自律意识大大加强,面对利益诱惑,基本能坚守自己的独立性,在不违背审计职业法制的基础上沟通协调。至于社会上出现的一些审计人员突破职业道德红线,甚至在执业过程中收受贿赂、铤而走险的现象,只是偶尔有之,不能代表全体审计人员。

他进一步解释称,造成我国部分审计人员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现诚信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项。

第一,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人们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也随之发生改变,在不断追求物质利益的过程中,人们淡薄了合规诚信等道德观念的重要性。一些审计人员盲目追求物质财富并最终迷失方向,自身的世界观、人生观扭曲,以道德准则的妥协为代价去追求物质利益,从而失去了原本应有的诚信。此外,社会环境对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也有深刻的影响,浮躁、过分看重物质条件的社会风气也促使审计人员忽视了"诚信是审计师的立足之本"这一原则。

第二,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不健全,审计人员违规、违法的成本较低,致使部分意志不坚定的审计从业人员在执业时敢于铤而走险。

第三,激烈无序的市场竞争、审计需求方市场定价以及垄断市场并存,这三个因素导致执业会计师为了获得收益竞相压低收费,竞争剧烈,甚至会出现出卖审计意见等不规范的竞争行为,使审计人员逐步丧失独立性。

强化审计人员的诚信执业势在必行

在采访中,郑国洪指出,强化我国审计人员诚信执业是一项十分必要和迫切的任务。这是因为,首先,审计工作质量的高低依赖于审计人员的审计技能,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只有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和意识,审计人员才能自觉正确地调整个人、职业以及审计工作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自觉地按照职业道德要求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能够"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处理问题,为审计工作的质量提供重要保障。其次,注册会计师的信誉与信用是其立命之本,良好的诚信就是注册会计师的名片。社会公众不会信任一个没有诚信的群体来为他们提供中介服务。诚信是审计人员向社会公众表明其专业品质的最好凭证,审计人员制定并遵照执行职业道德规范,是取得外界理解、增加外界对审计职业的信赖与支持的有力手段。最后,法律法规可以对审计人员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错误的加以规定,但法律不可能对审计人员各个方面的行为都进行约束。法律不能说明审计人员应该以怎样的精神状态和风貌去工作,审计人员的精神状态和风貌只能在职业道德规范中提出,因此,可以通过加强诚信教育来对审计人员进行约束。

郑国洪提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强化审计人员的诚信执业。一是在执业活动中对审计人员进行系统的职业道德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在掌握相关职业道德知识的基础上再结合实际工作,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二是采取典型示范与正面组织相结合的模式,以先进模范人物来启迪和教育广大审计人员,从而促使他们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三是采取自律和舆论监督相结合的办法。对审计人员加强诚信教育必须强调自律,逐步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水平。在此之余,还需要舆论从旁监督,起到抑恶扬善的作用。

如何促进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诚信经营?

郑国洪表示,在加强合规、诚信经营方面,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可以采取以下途径。一是遵守《注册会计师法》、《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合法经营的要求。二是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建立业务质量控制,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内部问责体系。三是加强对执业人员,尤其是新进人员以及助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完善奖惩体系。四是加强与主管部门的沟通,主动接受财政机关、审计机关在政策上的指导和审计质量上的监督。五是主动沟通,给垄断市场的主管人员灌输诚信为本的理念。六是建立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责任保障体系。

他进一步提出,还应该强化对中介机构合规经营的行业监管。第一,要完善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制定可执行的细则,监管公开化、透明化。第二,要大力推进普通合伙、特殊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设,建立合伙人强制退出机制。抑制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适当发展小型甚至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第三,完善行业自律规范,取消行政任命,积极推进全面选举,真正落实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管职能,使之成为具有权威性、独立性的第三方行业监管委员会。同时,采用科学的方式对行业内的中介机构进行评级,并披露其合规经营情况。第四,定期检查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金,包括执业保险的计提、使用和实际余额等。

最后,郑国洪强调,还应该对相关制度体系进行完善。他指出,首先,《注册会计师法》允许我国会计师事务所采用有限责任制和合伙制两种形式。有限责任制为会计师事务所规避风险提供了有利条件,但并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合规、诚信经营。针对这样的情况,应在以会计师事务所为代表的中介机构的组织形式上,大力推行合伙制,将合伙人利益与中介机构的经营管理捆绑,从而规范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其次,我国关于中介机构的信用法律体系尚未形成,以会计师事务所为例,《注册会计师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过于笼统,诚信经营的信用法律原则和针对失信的处罚不够全面、不够系统,原则性条款多,弹性条款多,任意性条款多,处罚的伸缩性过大,法律后果不具体,自由裁量权过大,缺乏可操作性。针对这种现状,应加强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诚信经营的系统制度体系建设,厘清法律条款,规范法律责任,加大中介机构的失信成本。再次,中介机构管理部门繁多,职能交叉、冗杂。以会计师事务所为例,同时接受财政部、证监会、国资委等多个权利部门的监管,不利于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合规、诚信经营进行统一、有效的监管。针对这样的情况,应该将中介机构的监管权、制度制定权收归一处,由一家权力机关进行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