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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份开始实施的财税法规

作者:中国会计视野     发布日期:2018-05-02

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两部门发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5月1日起执行。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通知明确,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总局发布《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明确申报比对范围及内容、申报比对操作流程、申报比对规则以及突发情形处理等问题。

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集团内企业分属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可以选择任一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主动提供主体文档。集团内其他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主体文档时,在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集团主动提供主体文档情况后,可免于提供。自5月20日起施行。

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自2018年5月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关于降低药品进口关税的公告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印发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对部分药品进口关税进行调整,此次调整将取消28项药品的进口关税。

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两部门发布《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19%的省(区、市),以及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9%的省(区、市),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截至2017年底)高于9个月的,可阶段性执行19%的单位缴费比例至2019年4月30日;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区、市),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税总局发布《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取消和简化的出口退(免)税事项和表证单书的范围等出口退免税事项。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两部门发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5月1日起执行。

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

五部门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明确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