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财税部门紧跟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作为,围绕稳增长、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
推进消费税和资源税改革,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税制改革任务
(一)消费税改革
为加快推进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税制改革任务,调整消费税税率和税目,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寓禁于征的功能,促进企业向绿色环保经济发展方向转变,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2015年1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
1月26日和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和《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5〕4号),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
5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60号),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二)资源税改革
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稀土、钨、钼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通知》(财税〔2015〕52号),经国务院批准,自5月1日起实施稀土、钨、钼资源税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
完善企业重组税收政策,促进存量资产加速整合,提升经济效率
经济结构调整的难点和重点之一就是调存量。2015年财税部门进一步完善企业重组的财税政策,助力存量资产加速调整、整合。
2015年2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对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4种情形作出明确;3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明确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减免税政策。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形,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免征契税。
5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6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对各地反映在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征管问题给予明确。
完善财税政策,激发社会创新活力,鼓励绿色发展,优化增量调结构
1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以鼓励创新药的研发和使用。
5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1号),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以鼓励、支持节能车船和新能源车船行业发展。
6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自2015年1月1日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6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通知》财税〔2015〕78号),对水泥行业利用废渣生产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退税作出新规定:42.5及以上等级水泥的原料20%以上来自废渣,其他水泥、水泥熟料的原料40%以上来自废渣;纳税人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规定的技术要求,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退税比例调整为70%,实施更加严格的综合利用退税政策,鼓励绿色发展。
9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行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这些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允许费用化一次性扣除。
10月23日,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11月16日和1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税总公告2015年第82号)和《关于贯彻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全国推广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税总发〔2015〕146号),鉴于有限合伙企业在大众创业中的特殊作用,将其享受投资抵扣优惠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将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范围,鼓励技术转让和新技术推广。
1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发布《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财税〔2015〕119号),细化、落实国务院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调整的决定,显著扩大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和“研发活动”的范围,并设置3年优惠政策享受追溯期,让更多的企业、更多的研发活动、更多的研发费用支出能够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扶持,鼓励各类型企业重视研发,提升创新能力。
降低税收负担,鼓励消费,刺激出口,缓解国内过剩产能压力
近年以来,国际大宗商品价格持续下滑,石化、铜、纺织、房地产、铁矿石、汽车、煤炭等行业下行压力不断增大,部分行业出现断崖式下滑。在国务院决策部署下,国家财税部门不断优化税收政策,减轻企业税收负担,鼓励消费,刺激出口,缓解相关行业压力。
依据2014年底财政部出台的《关于提高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的通知》(财税〔2014〕11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将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由原来的55美元/桶提高至65美元/桶。
依据2014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4〕150号),自2015年1月1日起,铜条、杆及型材出口实施9%的出口退税率,铜箔的出口退税率自13%提高至17%,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7%。
3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对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4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15〕46号),将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8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减轻铁矿石企业税收负担。
9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5〕104号),国务院批准,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减半征收符合条件的车辆的车辆购置税,刺激汽车消费。
1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17号),明确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消费和相关产业发展
按照2014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支持文化服务出口等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18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文物、遗址等的修复保护服务,以及纳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传统医药诊疗保健服务,免征营业税。支持对外文化贸易,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
5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对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按照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扣除,鼓励商业健康保险消费和商业健康保险产业发展。
12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对符合条件的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或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促进体育消费,支持体育产业发展。
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和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
1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发布《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2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发布《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7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进一步明确政策细节,便利政策执行,确保中央促进就业政策落地。
3月31日和9月2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和《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扩大到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