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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企业22种情形不可任性抵扣进项税额!

作者:樊其国     发布日期:2016-05-03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系统梳理了“营改增”新税政。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抵扣,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进原辅材料、销售产品发生的税额后,在计算应缴税额时,在销项增值税中应减去的进项增值税额。笔者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归纳总结出“营改增”试点企业若干情形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供“营改增”试点企业参考和借鉴。下列二十二种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情形一: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情形二: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资料不全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情形三: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情形四: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情形五: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情形六: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情形七: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情形八: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情形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情形十: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情形十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十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

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十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情形十四: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情形十五: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情形十六: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情形十七:应当取得的有效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五种情形

纳税人取得的有效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情形十八: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十九: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二十: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情形二十一: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费用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情形二十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条款为“营改增”试点企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兜底条款”。作为一项税收立法技术,它将所有其他条款没有包括的、或者难以包括的、或者目前预测不到的,都包括在这个条款中。兜底条款是税收法律文本中常见的法律表述,主要是为了防止税收法律的不周严性,以及社会情势的变迁性。将一些新情况等通过这个兜底性条款来予以适用解决,而无需修改法律。列举式立法使得税收法律规范趋于明晰,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明确的指引作用。税收法律条文中出现了兜底性条款,以弥补列举式立法模式之不足。